1、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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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 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4、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5、 依据《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不经过要约的阶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要约作为一种订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
6、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的内容拘束。
7、依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撤销要约的内容,据此表明要约与不能产生行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是不同的。
9、由于要约人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也是不同的。
10、不过,要约尽管是一种意思表示,但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11、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12、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3、”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14、根据《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5、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16、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
17、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18、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19、(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20、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2、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23、 只有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
24、 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5、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
26、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7、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28、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29、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
30、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31、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32、 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3、 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34、 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35、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
36、 拍卖公告。
37、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38、 招标公告。
39、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40、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41、 招股说明书。
42、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43、 商业广告。
44、“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45、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应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和注明为要约或者广告中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46、 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
47、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8、”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49、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期限问题完全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确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以口头形式发 此新闻共有2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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